中食联盟—认证安全、优质、健康的产品
有机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
编号:CNCA-N-***:2019
目 录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依据
5.认证程序
6.认证后管理
7.再认证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9.信息报告
10.认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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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有机认证,如产品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产品来自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应附件要求,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见附件1。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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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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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职能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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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
5.2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初次认证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至少有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完整记录。
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7的要求。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况被撤销认证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2.6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2.7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组织的,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加工/经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上一年度有机产品销售量与销售额(适用时)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7)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5.3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5.4现场检查准备
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等。
5.4.4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5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活动。
(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
(3)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适用时)。
(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然后结合风险评估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 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生产模式的差异。
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6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7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现场检查的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7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
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或加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2)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GB/T 19630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
(5)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对产品的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等做出要求。
(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原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原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得到检验检测结果。
(3)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4)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对于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规定的要求。
5.5.4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1)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产时,认证委托人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并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确认。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获得认证。
(2)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3)有机产品认证转换期起始日期不应早于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之日。
5.5.5对投入品的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附录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附录中的物质,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叙述5.5.1至5.5.5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视频等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产地环境质量和产品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特点,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区域性社会或认证委托人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6.2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2、3)。
(1)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5.6.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5)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6)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7)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8)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9)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10)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1)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6.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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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后的管理
6.1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至少需要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实施不通知检查的检查组应于到达现场前48小时以内,方可通知被检查方。
6.2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3.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6.3.3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6.3.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6.3.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3.6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6.3.7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6.3.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6.3.9 销售证的使用情况。
6.3.10其他重要信息。
6.4销售证和有机码
6.4.1销售证是获证产品所有人提供给买方的交易证明。认证机构应制定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在获证组织销售认证产品过程中(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4),以保证有机产品销售过程数量可控、可追溯。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开具销售证。
6.4.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6.4.3销售证由获证组织交给购买方。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认证机构应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6),对有机码进行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有机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认证机构不得向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6.4.5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和有机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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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认证
7.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对超过3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按初次认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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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8.1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再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12个月。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2、3的要求。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的获证组织,应在其有机认证证书中标明相应产品获许授权使用的商标信息。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从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本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2认证证书的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
8.3认证证书的注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
8.4认证证书的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施。
8.5认证证书的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施。
8.6认证证书的恢复
8.6.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
8.6.2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8.7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8.7.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8.7.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获证组织同时应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8.8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还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8.9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9
信息报告
9.1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
9.2认证机构应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认监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9.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9.4认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送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10
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本附件是按照本规则对进口产品实施有机认证的特别规定。
一、申请受理
(一)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代理商等企业法人,境外企业,境内企业可作为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
(二)当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组织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基本情况、加工工艺流程图、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和文件,应提交中文版本。
二、现场检查
(一)对于多产品、多场所、多过程等一次性检查不能覆盖全部检查范围的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制定并实施检查方案对之进行有效管理。
(二)对在境内开展进口、仓储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加施有机码的场所,应视作加工认证的组成部分逐一实施检查。
(三)对于外购有机原料进行加工认证的,可按照有机原料的“可获得性”及其数量加工的终产品数量核定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产量,有机码或销售证应按批次依据有机原料实际数量加工的产品核发。
(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保质期等原因不适合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 ISO /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对于再认证产品,可在换发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入境后由认证机构抽样,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立即暂停或撤销证书。
(五)产地环境检测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检查员可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接受认证委托人已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有效的检测报告。如否,应按照GB/T 19630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可以是符合本附件第二条第(四)款要求的境外检测机构。关于环境空气质量,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官方网站、大气监控数据或报告等内容,评估是否符合GB/T 19630的要求。
(六)转换期要求
对于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4年以上(含4年)的种植基地,且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GB/T 19630要求,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免除转换期。
附件7
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试行)
本附件是按照本规则对枸杞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补充要求。
一、生产单元要求
(一)有机枸杞生产单元与周边常规农业缓冲带的设置,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如有机生产单元在山坡中的位置、周边常规农业的施药情况等)和气候条件(高风险季节的风速、风向等),以保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如地势平坦、周边为常规粮食作物的,缓冲带应大于30米;地势平坦,周边为常规果树和常规枸杞园的,缓冲带应大于50米。
(二)认证委托人应提供每个有机枸杞生产单元边界的四至地理坐标信息,周边500米范围内存在常规枸杞生产单元的,还应提供常规枸杞生产单元的地理坐标信息。
(三)有机生产单元内应配备可识别的专用生产工具,包括专用植保机械、采摘箱(框)、晾晒(烘干)果毡子(果盘)等。
二、文件要求
(一)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机枸杞生产技术规程中针对主要病虫草害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枸杞木虱、枸杞瘿螨、枸杞蚜虫、枸杞负泥虫、枸杞红瘿蚊、枸杞实蝇、枸杞蓟马等虫害的防治措施;
2.枸杞黑果病(炭疽病)、枸杞白粉病等病害的防治措施;
3.杂草的防治措施。
(二)认证委托人应建立并保持以下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及相关证明性文件,除符合GB/T19630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堆肥原料采购记录(至少包含原料名称、销售单位名称与联系方式等信息)及采购票据、堆制过程照片(含操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堆制时间、经纬度信息)等;
(2)外购有机肥的采购记录(至少包含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出厂日期/批次号等信息)有机符合性证明文件、包装物照片等;
(3)植保物质的采购记录(至少包含生产厂家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厂日期/批次号等信息)适宜有机生产中使用的符合性证明文件、包装物照片等;
(4)在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应保留所有外购肥料、植保物质的包装物。销毁或处理投入品包装物时,应保留销毁/处理记录(包括操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处理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产品批次号等信息)及销毁/处理照片(含时间、经纬度信息)等;
(5)相关照片不得使用软件处理,保存期至少为5年。
三、认证实施要求
(一)同一生产单元存在平行生产时,未按照有机转换计划在5年内完成有机转换的,认证机构不应继续颁发有机认证证书且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生产单元和认证委托人的认证申请。
(二)除每年常规的现场检查外,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枸杞生产的高风险时期。
注:通常情况下,青海、新疆、西藏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为6月1日-7月1日,宁夏、甘肃、内蒙及其他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为5月1日-6月1日。
(三)除实施规则5.5.1要求的内容外,现场检查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自制有机肥堆肥场所的检查;
(2)采用滴灌设施的,应检查滴灌系统是否有混肥装置及施用肥料种类。
(3)根据投入品建议使用浓度和种植面积,核算采购量是否符合生产实际需要。
(4)核实认证委托人实际使用投入品的品种、成分、数量与生产技术规程的一致性。
(四)产量衡算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充分考虑种植品种、种植模式、树龄、管理水平、当年气候条件和前几年的产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枸杞进行产量衡算。
如:枸杞种植品种为宁杞1号,1年生苗定植建园,种植模式为每亩(667m2)220株∽280株时,每亩干果产量估算如下: 放弃管理的枸杞园和建园第一年产量可以忽略不计;第二年产量不宜超过15Kg/亩,第三年产量不宜超过30Kg/亩,第四年产量不宜超过50Kg/亩,第五年产量不宜超过100Kg/亩,第六年及以后产量不宜超过200 Kg/亩。
(五)样品检测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生长期植物组织抽样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认证机构应保留备用样品至少1Kg,至少低温(-18℃)保存12个月。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认证委托人生产单元的植株、土壤、生产中使用的肥料和植保物质等所有投入品进行抽样检测,其检测结果可作为认证机构判定的参考。检测项目应由检查组现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至少包含规定的检测内容。
注:取样方式和检测项目可参考:
(1)土壤抽取样品为枸杞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表层3-5cm土壤,且至少为5个样品的混合样。检测项目应包含产品的农残检测种类,违禁物质不得检出。
(2)肥料抽取样品可于高风险期不通知现场检查时从生产单元内的枸杞树下施肥点实地取样,且至少为5个样品的混合样。检测项目至少包括速效氮、磷、钾,与同类发酵有机肥做比对。
(3)植保物质抽取样品可从用过的植保机械药箱残液中取样,取样时覆盖所有的植保机械,等比例混合。以混合的药箱残液浸泡低温保存留样的枸杞子干果至少5秒钟,取出控水,现场干燥后送检,检测项目应包含产品的农残检测种类,违禁物质不得检出。
四、认证后的管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的产品抽样,除年度检查时抽样外,有市场销售行为的,应从市场销售渠道购买至少3个不同(时间/来源/规格)的产品等比例混样后送检。销售渠道购买的产品送样,可以作为不通知现场检查的产品抽样。检测项目按照产品检测的要求执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编制说明
2011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
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2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
修订原则
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
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来,提出了进口有机产品特殊规定。
四是为严格控制高风险产品,增加了有机枸杞认证的补充要求。
修订的依据是近年收集到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情况。
三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目的和范围(1)
1.3条款中,完善了对来自未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实施有机认证的规定,增加《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附件,对申请受理、现场检查等环节开展认证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二)认证机构要求(2)
删除了原2.2条款关于“认证机构应当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正式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这一条款,理由是认监委在审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时,其审查依据就是本规则和GB/T27065。
(三)认证程序(5)
1.第5.2.1条款中明确“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将经营的产品列入认证范畴,解决了现有部分有机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困难,尤其是针对贸易商的困难,并明确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有所有权,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所有权的定义。
2.对作为申请条件之一的5.2.2条款关于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的要求修改为:“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初次认证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至少有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完整记录。”
3.在5.2.3中增加枸杞产品还应满足附件7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枸杞生产的生产单元要求,文件要求,认证实施的要求,如现场检查高风险期的要求、样品检测要求以及证后监督要求,增加了义务监督员的证后监督。
4.对5.2.4条款申请认证的禁止性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况被撤销认证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进一步明确了范围是指认证范围,明确认证范围的具体内容。
5.增加诚信监管的要求,增加5.2.6条款:“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检查组人员要求调整(5.4.1)
目前认证机构的检查员分为专职检查员和兼职检查员两类,专职检查员与否与认证人员的能力无直接关系。有一些来自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兼职检查员专业水平很高,认证经验也很丰富,能力也很强,也可以担任组长。兼职检查员担任检查组长,有利于能力的提升,也使认证机构能够更加合理的使用检查资源。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专职检查员担任组长的规定。相应条款修订为:“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7.多农户组织检查方案(5.4.5(1))
现行实施规则要求多农户组织认证时,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组织。在实际认证过程中,难以对全部农户、个体实施全覆盖访问,认证检查工作强度高,客观导致了多农户组织难以获得有机认证。认证本质是一个抽样过程;欧盟、美国有机认证对访问农户数均按“取平方根法”确定抽样样本量ar。
考虑到以上因素,具体修订为:“…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抽样原则,要求首先安排对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然后结合风险评估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风险评估应考虑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8.对生产单元的非有机部分的检查要求(5.5.1)
原规定要求对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主要目的是确认非有机部分是否对有机生产及有机产品的影响,如有机和非有机产品的混杂,非有机生产设备或工艺带来的禁用物质污染,但并未明确检查到什么程度,实际难以操作。本次修订为“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或加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检查的目标和内容。
9.产品检测要求(5.5.2)
(1)为进一步规范样品检测活动,提升认证机构检测方案的一致性,新增了对认证机构抽样检测的要求,条款内容修订增加内容:“5.5.2(1)认证机构编制技术文件,规范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
(2)为加强认证机构对生产过程风险的监控,在5.5.2(2)中新增了要求:“必要时,可对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
(3)现行实施规则中要求对所有申请认证的生产、加工产品抽样检验检测,有效的控制了有机产品的质量。但对于认证委托人使用自有不外销的农产品作为唯一原料进行加工时,目前实施规则要求同时检测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存在重复检测的问题,如茶叶、大米等。此类情况,只有加工终产品上市销售,且原料到加工成品未发生形态上的根本变化,检测终产品可以有效的控制有机产品的质量风险。因此,在5.5.2(2)中新增了例外条款,“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原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原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10.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检查(5.5.3)
考虑到农产品生产产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施的难度以及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增加了条款:“对于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补充认可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出具的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
11.有机转换计划的规定(5.5.4)
明确有机转换计划是针对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的,并不是所有作物都适用。另规定“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获得认证。”,原来的“生产单元”改为“地块”,为免大家理解不同造成混淆,此处仅指未完成转换的地块,而不会影响已经获得认证的单元。
12.转换期开始时间(5.5.4)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机认证机构逐步增多,各机构间对于标准中有机转换期的开始时间把握尺度不一致,也导致了有机生产者对标准理解的混乱。为确保认证活动的一致性,本次修订中,相应条款修订为:“有机转换期开始时间不早于认证机构受理之日。”同时明确了有机转换计划是针对种植多年生作物的要求。
13.认证决定(5.6.3)
为免认证后组织出现严重失信行为,影响认证的公信力,在此条款增加了“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不得批准认证的要求。
(四)认证后管理(6)
1.原实施规则要求“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但是在实际认证过程中,每个生产季都去难以实现,另外也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为确保证后监督更具有从操作性,将本条款修订为“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至少需要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不通知检查,增加了通知被检查方的时间为“到达现场前48小时以内”。
2.销售证和有机码(6.4)
进一步对销售证的作用进行了描述;变更了销售证申请的时间,由销售认证产品前改为销售认证产品过程中;明确了“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开具销售证。”;开销售证时增加了提供“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的要求,修改后更加合理,易于操作。
增加了6.4.4要求:“认证机构应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6),对有机码进行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有机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增加了有机码的具体要求,并且明确经营认证中对有机码的要求,规定机构不得向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6.4.5条款增加机构对有机码正确使用的监督责任。
(五)再认证(7)
7.3中将“重新进行认证”调整为“按初次认证实施”,使之更加准确严谨。
(六)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
8.1中调整了新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描述方式,增加了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增加了经营认证选项,明确经营定义为 “经营是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 。”,进一步明确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及生产规模。
增加了对被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在证书中明确写明的要求。
8.7.2中明确了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的实施主体为获证组织。
(七)信息报告(9)
调整了9.1中的描述方式,使之与管理办法中关于此规定的描述一致,删除现场检查计划录入信息系统时限的要求,前面已经有具体规定,且此处与前面不一致。
9.2中获证组织所在地监管部门可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直接获知相关暂停、撤销信息,无需单独描述,因此将之删除。
四
主要工作过程
2018年12月,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立项。
2019年1月-5月分别组织在北京、哈尔滨、南京、杭州等地通过座谈会、认证机构实地访谈、企业现场调研和监管部门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实地调研,并向所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发出了调研问卷。
2019年6月初,综合调研过程收集的所有意见和建议,综合多方意见,形成《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稿初稿。
2019年6月中旬,组织专家在四川西充县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稿初稿)进行研讨,听取相关方意见。
2019年6月底,根据专家研讨后反馈意见,再次对实施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稿二稿)。
2019年7月3日-4日,组织专家在北京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稿二稿)进行进一步逐条修订研讨
2019年7月29日组织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再一次研讨,确定后形成《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
中国唯一的酒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